古城绛州:淡雅墨香里的浓浓年味******
(新春走基层)古城绛州:淡雅墨香里的浓浓年味
中新网运城1月12日电 题:古城绛州:淡雅墨香里的浓浓年味
中新网记者 陆祁国
“虎步腾云追绮梦,兔毫泼墨绘宏图。”看到自己中意的这副春联书写完毕,在一旁等候的居民高兴得合不拢嘴。
诗词楹联学会会员原创春联,民众点选心仪的春联,书法艺术家现场挥毫。1月12日,山西运城新绛县龙兴广场,淡雅的墨香里透出浓浓的年味。
春联是中华民族独具特色的传统文化,写春联、贴春联不仅是一种民俗活动,更是赓续文化血脉、回味乡音乡愁的难忘符号。组织书法艺术家走上街头、走进村庄现场书写原创春联并免费赠送,是新绛县延续多年的文化惠民活动之一。
此前一天,“2023‘绛州古城中国年’写春联、送春联活动”正式启动。
“香透窗纱花映翠,人居福地寿延年”“绿染春光春染绿,歌飞岁首岁飞歌”……12日上午,新绛县诗词楹联学会会员周长胜原创的多副春联不时被民众“相中”。
84岁的周长胜系新绛县诗词楹联学会“元老”。为民众书写春联超过50年的他,至今仍坚持每年创作春联、书写春联。有时,他会专程前往距离县城几十里外的村庄为村民书写春联。
39岁的刘建国同系新绛县诗词楹联学会会员,自幼喜好书法。平时,但凡有人找他书写春联,无论工作多忙他都尽量满足。
青年志愿者走进农村发放春联。 陆祁国 摄起初,刘建国不会编撰春联,只能抄一些现成的内容。时间长了,他意识到一个问题:春联内容不能年年都是“涛声依旧”。如是,他对编撰春联产生兴趣。
“刚开始只是自己摸索,后来有幸得到(新绛县)诗词楹联学会老师指导,懂得了春联的平仄关系。”近年来,刘建国书写的原创春联受到很多人喜欢。
无联不成春,有联春更浓。新绛县诗词楹联学会会长朱青龙说,春联承载着民众对节日的祝福、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内容需要与时俱进,这是该学会多年来坚持原创春联的主要原因。
“今年,我们在原创春联中精选了169副,供民众点选。”新绛县文联主席兰秀艳介绍,这些春联的内容紧扣时代主题,既展现新绛历史文化底蕴,又立意高远、充满正能量,突出喜庆祥和春节气氛。
12日10时许,新绛县泉掌镇新庄村,新绛县委宣传部、共青团新绛县委组织的送春联活动同步进行。青年志愿者忙着把春联装进手提袋,村民排队领取。
79岁的村民卫建林系第四届运城助人为乐道德模范提名奖获得者,多年来坚持为村民免费书写春联。看到志愿者送来春联以及其他慰问品,老人非常高兴:“以前我给别人写,现在别人给我写,这个活动传承得很好。”
同日,一批装有绛州木版年画、福兔、福字、门画、窗花、春联的春节文化大礼包,也在派送中。
新绛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吴宏伟介绍,写春联、送春联活动将持续10天。其间,书法艺术家、青年志愿者将分头走进老城、新城、社区、农村送祝福、增年味。
2014年,新绛县荣膺“中国最佳楹联文化县”称号,“国字号”楹联文化品牌成为绛州古城靓丽的文化名片。(完)
网络募捐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 金泽刚 近日,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暖曦需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从法律上讲,该案已画上了句号,但案结事未了。随后刘暖曦通过微博就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引发很多网友愤慨。目前刘暖曦账号已被禁言。这起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网络募捐所涉法律问题的关注。 根据我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由于慈善的公益特性,决定了自然人主体并不具备慈善募捐的资格,因此个人在微博就赔偿款进行募捐,呼吁网民进行打赏不属于慈善募捐的范畴。此类行为在性质上可定义为通过网络的个人求助行为。 对于他人发起的求助,社会大众或出于同情、怜悯等缘由而给予其物质帮助,这在性质上归属于民事赠与,对此,法律并未禁止。当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求助人不得采取欺诈等方式向他人求助,以获得捐款,还应当遵照事先说明的用途使用募捐款项,否则构成民法上的“欺诈”,即诈捐,诈捐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与此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就此案来说,法院的判决已明确了其中的是非曲直,也尊重了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司法判决弘扬的是人间正气,呼唤的是社会良知,热心助人者应该得到补偿和认同,自私冷漠者必须得到批评和惩罚。这不只是司法判决的法理所在,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必然要求。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即司法判决就应彰显公平正义,鞭挞丑恶自私。由此案说开,如果其他案件的当事人也因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传统美德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而被法院判处承担赔偿责任,但又就赔偿款进行网络募捐,那么这一行为其实就是在向社会公序良俗发起挑战,在向社会主流价值观发起挑战,对此,相关网络平台要严格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承担起相应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对相关当事人的一些偏激言论,乃至后续的网络募捐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和监管。 同现实生活中的“讨要”不同,网络属于虚拟空间,在网络上的“求助”不仅求助对象广泛,明显带有社会公共属性,而且便于美化自身角色,从而容易博取同情,进而获利。因此,对网络平台上的求助行为,特别是网络打赏等经济活动的监管亟待加强。对于是否将个人募捐求助纳入慈善法的规制范畴,值得进一步探讨。如果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亦可考虑在目前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增设关于“网筹型个人求助”的内容,因为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慈善制度在外延上应当包括个人求助制度,个人求助的核心在于个人求助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 无论如何,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不是什么钱都能在网上“讨要”。网络求助同样应当遵循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而且,网络求助应当留给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不能让网络平台为违法担责者博取同情、获取财物提供帮助。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